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88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81********,壮族,初中,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镇**村**委**屯**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8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实施了四起盗窃他人自行车的犯罪行为:
1.2019年4月03日,被告人王某甲行至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大渌岭路凤岭北苑6栋楼下电动车停放处,盗窃了一辆变速自行车。经鉴定被盗的自行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672元。
2.2019年04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行至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中16号水榭怡园I-D栋2单元楼梯门附近,盗窃了一辆红色自行车,王某甲称将该辆盗窃所得的自行车骑行至邕江边后被盗了。经鉴定被盗的自行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900元。
3.2019年05月02日,被告人王某甲行至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中海因国际花城巴塞罗那组团5-9号一楼大厅,盗窃了一辆红色山地自行车,王某甲称将该辆盗窃所得的山地自行车骑行至南宁市火车站地洞口附近以230元人民币价格出售。
4. 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行至南宁市青秀区铜鼓岭路翡翠园墅美大宅商铺楼下盗窃了一辆黑色山地自行车,王某甲称将盗窃所得的山地自行车进行出售。经鉴定被盗的自行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施某某、王某乙、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
5.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天网监控截图、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6. 监控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自行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清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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