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8﹞3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91997********,壮族,小学文化,住广西乐业县**乡**村**屯**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9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26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从其借住在罗某某租住的位于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屯**号**房**上,来到勇哥便利店附近,经过趴在电动车上熟睡的被害人黄某某身边之时,发现电动车储物格内有一台VIVO牌X9智能手机,遂趁被害人黄某某熟睡之机,将手机盗走,并设置为飞行模式。当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自己手机卡号欠费,将被害人黄某某手机解除飞行模式后,接收到被害人黄某某发来索回手机信息,后被告人王某某委托罗某某将手机放置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东合一组勇哥便利店内,随后被害人黄某某到该处拿回手机。经鉴定,被盗窃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758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春银
2018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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