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4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住庄河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被庄河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庄河市徐岭镇**村被害人赵某某、刘某某闲置的养貂场内,将1台电机、8组共80片暖气片盗走后变卖。经庄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太峰牌电机和暖气片共价值人民币2600元。
2020年9月8日至9月12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三次翻越窗户进入庄河市**宾馆内,使用钳子、钢锯、螺丝刀、壁纸刀等工具将厨房电器、连接开关、插座、接线盒的电线、连接空调的紫铜管破坏,将3根电缆线铜线、4根紫铜管盗走后变卖,后又将吧台抽屉内的11套铜门及门上1套铜门锁卸下盗走后变卖。经庄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3根电缆线、4根紫铜管、12套铜门锁共价值人民币1596.93元。案发后,上述12套铜门锁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扣押在案。
2020年9月9日至9月14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使用钳子将庄河市仙人洞镇**村被害人顾某某闲置的**宾馆后门门锁破坏两次进入宾馆内,将接线盒内3根电缆线铜线、四楼房间内的1副黑玛瑙麻将、1副红玛瑙象棋、2个花玉茶壶、4套花玉小茶壶(茶杯)、1个阿富汗玉碗、1个岫玉生肖猴摆件。经庄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黑玛瑙麻将、红玛瑙象棋、花玉茶壶、花玉小茶壶、阿富汗玉碗、岫玉生肖猴摆件共价值人民币1416.65元。案发后,上述1副黑玛瑙麻将、1副红玛瑙象棋、2个花玉茶壶、4套花玉小茶壶、茶杯、1个阿富汗玉碗、1个岫玉生肖猴摆件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扣押在案。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5613.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庄河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旭峰
检察官助理:曲明威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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