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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0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3********,汉族,初中,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9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9月1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6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张家港市**镇**超市二楼,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冠佳CA114蓝牙耳机一副。经鉴定,该耳机价值人民币122元。

2.2020年6月19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张家港市**镇**超市二楼,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丹姿牌悦植粹深层洁净洗面奶一支。经鉴定,该洗面奶价值人民币21.25元。

3.2020年6月20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张家港市**镇**超市二楼,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融盛优品牌男士内裤一条。经鉴定,该内裤价值16.8元。

4.2020年6月2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张家港市**镇**超市二楼,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得力牌0740型卷笔刀一个。经鉴定,该卷笔刀价值20.64元。

5.2020年6月22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张家港市**镇**超市二楼,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手电筒三只。经鉴定,三只手电筒共计价值人民币141.5元。

6.2020年6月24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张家港市**镇**超市一楼“**百味”熟食摊位,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在实施盗窃时,被超市负责人孙某某当场发现。

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作案6次,总计价值人民币3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及相关的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丙龙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在住处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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