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5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仓库。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3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行至怀化市鹤城区昌顺广场附近,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该处未拔钥匙的一台价值人民币4410元的雅迪牌TDR2088Z型电动车盗走。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现场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爱军
检察官助理:舒升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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