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号,被羁押前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曾因诈骗、盗窃,于2019年1月6日被大亚湾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大亚湾区**网吧上完网后,经过网吧收银台时将被害人张某某的苹果XS max手机盗走,后以8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给**村**苑一手机店老板证人杜某某。该手机在公安机关提取后已于2019年9月1日将该手机发还给张某某。
2019年8月16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田某某正在大亚湾区**网吧16号机上网。被告人王某某经过16号机时恰逢田某某上厕所,便将桌子上田某某的Vivo x21a手机盗走,后离开**网咖以3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到**村一地摊。
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苹果XS max手机价值人民币8369元; 被盗的Vivo x21a手机价值人民币11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叶云龙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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