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东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31969********,汉族,初中文化,系抚顺市**物业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王某丙(均另案处理)于2020年1月2日17时许,在抚顺市东洲区**水库大坝东侧冰面上,用撬棍砸开冰面,用电船将渔网下入水中,三人于2020年1月3日6时许,将渔网内捕捞到的**水库鱼约120斤盗走。所盗水库鱼被三人平分处理。
2、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王某丙于2020年1月9日17时许,在抚顺市东洲区**水库大坝东侧冰面上,再次用电船将渔网下入中,并将他人在附近下网捕捞到的**水库鱼约12条盗走。所盗水库鱼被三人平分处理。
3、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王某丙于2020年1月12日17时许,在抚顺市东洲区**水库大坝东侧冰面上,将之前三人下网捕捞到的**水库鱼17条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57元。同时三人又用电船将渔网下入水中,三人驾车离开时被公安机关发现,王某乙、王某丙被抓获,王某甲逃跑。2020年1月13日,公安机关在王某丙、王某乙的指认下,找到三人最后一次下的网,打捞起**水库鱼6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1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5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扣押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王某丙、王某乙的证言;5.鉴定意见:抚顺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抚价认定字[2020]19号、抚价认定字[2020]85号; 6.现场勘验检查卷:抚公东刑(勘)[2020]002号;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部分犯罪事实系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媛
检察官助理:王鹏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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