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302000********,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镇**村。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2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凌晨2时许,在新郑市孟庄镇唐寨社区大队部后面,被告人王某某趁无人之机,秘密进入被害人苑某某的白色奔驰轿车内,将其副驾驶储物箱内的15000元钱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苑某某的陈述;3、搜查笔录;4、辨认笔录;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向红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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