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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19〕18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扎西镇龙井**街**号**号。2001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8月19日减刑释放。2006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12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4月28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2月19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五华区**街“**园”餐厅内,扒窃了被害人李某某的“VIVO”牌手机一部(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200元),后携赃潜逃。2019年9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锟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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