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71980********,汉族,初识文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住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8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附近,扒窃了被害人陈某某上衣口袋内的华为牌NOVA5手机一部(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100元)。携赃潜逃,被群众发现抓获。报警后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一达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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