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王余洲,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案发前租住于枝江市**镇**街。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1月5日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5年8月12日减刑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枝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余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余洲在枝江市七星台镇**村**组村民廖某某家中,将其停放在自家附属屋内的一辆建设牌蓝色正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53元。
2.2019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余洲在枝江市七星台镇集镇**厂内一宿舍楼内,将屈某某停放在该宿舍内楼梯间的一辆红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27元。案发后该车已发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王余洲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7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枝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廖某某、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枝江市价格认证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7.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余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余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顺
2020年9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余洲现羁押于宜昌市夷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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