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3月7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84年5月1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30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9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9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4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8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下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某某至被害人吴某某位于东台市**镇**村**组的家中,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乘隙窃得吴某某家东房间办公桌抽屉内人民币100元及床靠背内的现金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从王某某处起赃人民币1450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婷婷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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