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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19〕56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路**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号)。2015年12月19日因吸毒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处以十三日的行政拘留;2016年3月23日因吸毒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处以十四日的行政拘留及二年的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3月6日因吸毒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处以十二日的行政拘留及二年的强制隔离戒毒。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该分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蔡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蔡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翻窗进入南京市江北新区**街道**路**号被害人蔡某甲家中,窃得手机3部、手镯3个、相机1台、微波炉1台、Ipad1台、吊坠1个。经鉴定,涉案金立手机、微波炉及3个手镯共计价值人民币1428元。

2019年3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传唤到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案发后,被盗微波炉、相机、Ipad套壳、手镯、吊坠及手机被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某住处查获,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

2. 证人蔡某乙、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蔡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南京市江北新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 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肖

            2019年9月2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南京市戒毒所戒毒;

2. 全部案卷材料;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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