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54********,汉族,文盲,无业,出生于省江苏南京市,住江苏南京市高淳区**镇**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高淳区**镇**村**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至5月27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至高淳区淳溪街道大市场盗窃作案5次(含未遂1次),窃得车毂、铝合金等若干,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93元(未遂价值人民币13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5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高淳区淳溪街道高淳大市场“金木轮胎经营部店”,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摆放在店门口的正兴牌汽车轮毂5个,价值人民币442元。
2020年5月8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又至上述地点,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摆放在店门口正兴牌轮毂1个和艾伦牌轮毂2个,价值人民币226元。
2020年5月19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又至上述地点,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摆放在店门的正兴牌轮毂1个和艾伦牌轮毂4个,价值人民币363元。
2.2020年5月27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高淳区淳溪街道高淳大市场“凤铝铝材店”,窃得被害人杨某某摆放在店门口铝合金(28块) 1捆,价值人民币924元。
后,被告人王某某又至高淳区淳溪街道大市场“金木轮胎经营部店”门口盗窃,在将轮毂往其电瓶车上搬时因被发现未果。经鉴定,2个轮毂价值人民币138元。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涉案的铝合金被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各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铝合金等物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资料、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南京市高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8.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利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在其住所(亲属电话:18351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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