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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3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暂住本市鼓楼区******室(户籍所在地:本市六合区********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害人何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推门进入本市鼓楼区**路**号**室被害人何某某居住的房间,在门后所挂挎包内盗窃VIVO牌手机1部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80元。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照片等书证、物证;

2.证人吴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证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佑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3913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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