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公民身份号码3708111956********,汉族,初中文化,原本市江宁区**路**号**小区保洁员,住本市江宁区**大道**号**座**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济宁市任城区**街道办事处**村**街**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江宁区**街道**路**号**小区担任保洁员期间,擅自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该小区**幢**室门口处待寄的、装有一个路易威登牌双肩包(价值人民币15900元)的快递包裹取走,后窃取包裹内双肩包并将之藏匿于保洁设备间内。被害人黄某某于当日发现被盗后,通过调取监控视频自行将被盗双肩包寻回并报警。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他人陪同下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发还清单、购物凭证等书证;
2.证人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
7.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成华
检察官助理 王飞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5953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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