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90********,汉族,高中文化,原启东**公司电镀车间组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住河南省邓州市**乡**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变更为转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退回启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 、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担任启东**公司电镀车间组长期间,采取丝袜包裹树脂放入该电镀车间4B-1金槽内吸附“金盐”(氰化亚金钾)的手段,盗窃作案3次,后将吸附“金盐”的树脂藏于其宿舍。因该公司发现该金槽“金盐”丢失,被告人王某某将上述树脂灭失。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25日凌晨4时许,在启东**公司3楼电镀车间,采取上述手段偷金,将吸附“金盐”的树脂藏于该宿舍。
2.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28日凌晨4时许,在启东**公司3楼电镀车间,采取上述手段偷金,将吸附“金盐”的树脂藏于该宿舍。
3.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30日凌晨4时许,在启东**公司3楼电镀车间,采取上述手段偷金,将吸附“金盐”的树脂藏于该宿舍。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30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启东**公司电镀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组长岗位说明书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张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等笔录;
5.启东**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泉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邓州市**乡**村**号。
2.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