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59********,汉族,文盲,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7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26日7时许,在如东县**镇**村**组高某甲宅,趁隙窃得被害人陆某某(系高某甲宅租户)停放在该宅车棚内的宝兰色金箭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38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已退赔被害人陆某某电动自行车一辆。被告人王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依法调取的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如东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洋洋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