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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王某某,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于2013年3月26日被江苏省邳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徐州市**医院北病房楼一楼走廊,盗窃病人家属华某某OPPO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实物分别价值人民币850元、550元。

2、2019年11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在徐州市**保健院主楼设备层物业休息间内,盗窃被害人孙某某的红米手机一部,实物价值人民币30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3、2019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徐州市**医院南病房楼一楼走廊,盗窃病人家属任某某的iPhone6Plus手机一部,实物价值人民币600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以上被盗财物价值合计人民20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盗手机购买收据等书证;

2.被害人华某某、孙某某、任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睿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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