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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王某某,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某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到徐州市贾某某**镇**村**组朱某某家中做客,在朱某某到院内如厕时,被告人王某某发现朱某某将钱包遗落在卧室地上,被告人王某某将地上的钱包窃走后,将窃得的钱包藏于朱某某家北侧巷子旁的石头下,钱包内有现金40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窃的钱包、人民币现金等物证的照片;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贾某某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徐州市公安局贾某某分局制作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一飞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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