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48********,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务工,住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在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东站水利工程工地从事绿化工作的便利,多次将该工地上的钢管、扣件、脚手架等物品用三轮车运回住处,并伺机卖出后牟利。经鉴定,该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部分物品;
2.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等;
3.证人张某某、李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徐州市物价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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