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城**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村**队**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中下旬至2020年3月16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至徐州市云龙区万达广场、鼓楼区苏宁广场等地,采取顺手牵羊手段,三次盗窃他人专柜内化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500元。
1.2019年11月中下旬,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两次至徐州市云龙区万达广场一楼丝芙兰化妆品专柜,趁营业员不备之际,采取顺手牵羊手段,盗窃该专柜货架上SKII光蕴环采钻白精华露30ML一瓶、SKII光蕴环采钻白精华露50ML一瓶, SKII赋活修护精华露50ML一瓶。经鉴定,被盗化妆品合计价值人民币3810元。
2.2020年3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苏宁广场一楼雅诗兰黛化妆品专柜,趁营业员不备之际,采取同样手段,盗窃该专柜抽屉内雅诗兰黛特润密集修护浓缩精华素20ML一瓶。经鉴定,被盗化妆品价值人民币690元。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收证据清单、被盗物品照片、刑事谅解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史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护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
6.视频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胜
2020年6月2日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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