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王某某,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330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陕西省凤县,住陕西省宝鸡市凤县**镇**村**组23号3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由陕西省凤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无锡市梁溪区西直街谊都客房108房间内,乘被害人周某甲睡觉之机,采用微信转账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周某甲微信零钱内的人民币2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清单出生医学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周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旭姣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陕西省宝鸡市凤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