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98********,汉族,中专文化,江阴市**针织厂工作,住江阴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3日下午,至江阴市**镇**村**印染厂宿舍楼四楼,采用钻窗手段进入该楼层北起第五间被害人刘某某夫妇居住的房间,窃得玫瑰金色DW牌手表一只、银色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411元)。后被告人王某某被下午下班回家的被害人刘某某在家中发现并拉住,被告人王某某以摆脱的方式逃脱,逃离过程中将项链遗失。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江阴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手表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刘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6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库查询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收条、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永春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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