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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诉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72********,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本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和值班律师、被害单位**公司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3日间,被告人王某某至本市**公司铸造车间内,采用三轮车搬运等手段,先后多次窃得铸铁废料合计5728千克(价值人民币11456元)。被告人王某某分别以人民币2200元、2150元、2400元、2300元、2100元的价格将窃得的铸铁废料销赃至鲍某某经营本市**镇**金属废品收购站,所得人民币11150元被其支用。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月7日,被害单位**公司徐某某等人发现后,自鲍某某处追回铸铁废料合计5580千克;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自鲍某某处扣押了铸铁废料148千克,并已发还给被害单位**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鲍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泰兴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拍摄的照片;

5.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公司铸造车间的监控录像;

6.泰兴市价格认定中心依法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玲

2020年4月3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1.​ 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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