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淮安市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到涟水县人民医院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雅迪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805.5元。
2.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到涟水县人民医院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胡某某追风客牌电瓶车1辆,价值人民币639.5元。
3.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建平到涟水县人民医院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光能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486元。
4.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到涟水县人民医院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周某某劈风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8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情况、张贴告示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涟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祥林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