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1年3月9日被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29日被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至4月份期间,携带钳子等作案工具,在盐城市盐都区学富镇等地盗窃电缆线10次,赃物价值人民币1138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中旬至2020年4月22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共计9次窃取231省道盐保河大桥桥南001号至011号路灯的地下电缆线215米,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0368元。
2.2020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兴化市紫荆河南路河边绿化带,窃取电缆线50米,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018元。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巡逻民警盘查抓获,发现其包里有电缆铜线,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盐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安峰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江苏省兴化市老圩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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