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7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陕西省彬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到苏州市吴江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花苑,采用伸手入窗、铁丝勾等手段,盗窃作案3起,窃得被害人夏某某等人的共计价值人民币1767元的手机3部等物。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到苏州市吴江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花苑**号,采用伸手进窗户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夏某某放在租房的小包1个,包内有价值人民币567元的OPPO手机1部。

2. 2019年3月24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到苏州市吴江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花苑**号,采用铁丝勾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张某某放在租房的价值人民币400元的VIVO手机1部。

3. 2019年3月28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到苏州市吴江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花苑**号,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贺某某租房内的价值人民币800元的华为手机1部。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手机2部,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等(均系照片)。

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3.证人宋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贺某某、夏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吴江区价格认定局对涉案财物价值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第三起为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晶

                                  2020年3月27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区;

2. 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