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镇江市京口区**小区**幢(户籍在镇江市润州区**镇**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30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镇江市京口区紫金大厦附近,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黑色皮包一只,内有老年手机一部。
二、 2020年4月2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镇江市京口区梦溪路花山湾广场附近,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黑色背包一只,内有人民币200余元及viv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90元。
三、2020年5月2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镇江市京口区双井路河滨公园老年活动中心,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黑色单肩包一只,内有人民币300余元及华为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150元。
四、2020年6月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镇江市京口区双井路河滨公园老年大学附近,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黑色女士皮包一只,内有人民币100余元及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80元。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励
2020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812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