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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8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号2018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5日被抓获归案,院批准,于2020年9月7日被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0月15日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的一个晚上,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在逃)、张某某(在逃)、杨某某(在逃)驾车至临城县**乡**村村西的临城县**煤矿,翻墙跳入该厂内盗窃电缆线,在现场将电缆线绝缘皮剥开后,将电缆内铜芯盗走,后将铜芯卖至武安市**废品收购站。又过了四、五天的一个晚上,王某某、薛某某、赵某某(在逃)、小某某(在逃)驾车再次到临城县**乡**村村西的临城县**煤矿以相同的作案手法盗窃电缆线,后将铜芯卖至武安市**废品收购站。经临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次被盗电缆线价值为:人民币72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是否为党员证明、户籍证明;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临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邢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风振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临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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