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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村。2020年7月31日被群众扭送至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2020年8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清苑区石桥乡南高庄村高某某家居住,2020年7月18日上午,王某某趁高某某家无人之机,盗窃屋内金色VIVOX9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蓝色OPP0A83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各一部和现金人民币1000元。当日,王某某将OPP0A83手机扔至清苑区清苑镇东顾庄村村北高速桥洞下,后以100元的价格将VIVOX9PLUS手机卖给清苑区城区**手机店。现金人民币1000元赃款王某某已挥霍,VIVOX9PLUS手机已追回归还失主。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安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辨认地点照片、被辨认人照片、被辨认人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钟振生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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