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93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街**号平房,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保定市莲池区裕华小商品城南侧的迪艾美妆超市内,盗窃被害人司某某苹果8PLUS手机一部,经保定市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认证价格为3550元。
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王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翟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美宁
(院印)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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