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皮县院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71986********,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镇**村**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南皮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0日被南皮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2日被南皮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 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汽车至南皮县寨子镇**商厦,在寨子**商厦二楼童装童鞋区及三楼女装区趁营业人员不注意在不同柜组盗窃衣物、鞋子、篮球等物品。并将被盗物品藏匿于自己家中。2020年1月15日,南皮县公安局对王某某住所进行合法搜查,共搜查出被盗物品10件,经价格认定,被盗财物共计价值13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南皮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搜查笔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134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月新
检察官助理:王蛟
(院印)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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