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1991年2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原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3年3月15日刑满释放;1996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2008年7月10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元,2014年7月17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6月15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7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3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在唐山市玉田县杨家套镇蛮子营村集市盗窃程某某放在电动车车筐内荣耀R9A手机一部。案发后,被盗的荣耀R9A手机被侦查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程某某。
2.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唐山市丰润区石各庄镇刘辛庄集市盗窃张某某电动车手扣内华为P30手机一部;盗窃芦某某电动车车筐内钱包一个,包内有小米6手机一部及现金240元。案发后,被盗的华为P30手机和小米6手机被侦查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张某某和芦某某。被告人王某某退赔失主芦某某现金240元。
经唐山市丰润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一部华为荣耀R9A手机于2020年6月8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60元,一部华为P30手机于2020年6月11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900元,一部小米6手机2020年6月11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00元,三部手机合计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16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振华
检察官助理:原军朝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证据三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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