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趁被害人李某某的工厂无人之机,先后九次到李某某的**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车间内盗窃财物。第一次盗窃两台电机,第二次盗窃三台电机、三个液化气罐,第三次盗窃一台电视机、一台空调压缩机,第四次盗窃五卷石笼网,第五次盗窃六卷勾花网,第六次盗窃五台电机、三个变速箱,第七次盗窃二十五个铁旋风,第八次盗窃三十多个铁旋风,第九次盗窃二十多个带镀锌丝的铁旋风。经安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部分被盗物品价值11927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王松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