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患有精神分裂症,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花园**室。2006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8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08年10月15日因盗窃被廊坊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9年5月29日因盗窃被霸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经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2019年11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7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补充侦查,期间因对被告人做精神病鉴定,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22日停止计算办案期限,2020年1月22日恢复计算办案期限,并于同年2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在廊坊市广阳区金城里小区南侧从左某某白色宝来轿车内盗窃现金5400元、苹果7手机一部、男士手包一个、手提袋一个、男士裤子一条、数据线一根。
2019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在廊坊市迎春路雅洁洗车店门口从谭某某白色速腾轿车内盗窃现金600元。
2019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在廊坊市迎春小区16号楼东侧从韩某某白色现代名图轿车内盗窃现金500元。
2019年7月9日中午,被告人王某甲在廊坊市丰盛路与广阳道交口东南角从崔某某黄色五菱面包车内盗窃现金5000元、刮胡刀一个。
2019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在廊坊市大官庄村与银河路交口处西南角从一辆白色起亚智跑轿车内盗窃女包一个。
经河北省保定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评定:被告人王某甲犯罪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一部;
3证人王某丙、赵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左某某、谭某某、韩某某、崔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
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庆文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霸州市中医院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赃款现金人民币1018元。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