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3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乡**村**街**号,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村。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26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进入**小区,使用开锁工具将**号楼**单元**楼**室李某某家的房门打开,将该室内沙发上一件衣服内的2500余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渠振兴
检察官:宋 梅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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