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5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原故城县**厂保安。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故城县**镇**村,现住户籍地。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9日被故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故城县**厂当保安上班时,趁无人之机在新厂工地盗窃脚手架卡扣,后王某某以一块钱一斤的价格卖给了林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获利108元。
2020年9月18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上班时,趁无人之机在新厂工地盗窃脚手架卡扣49个,后王某某以2元的价格卖给了申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获利98元。
2020年9月20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上班时,趁无人之机在新厂工地盗窃脚手架卡扣100多个及废钢筋,后王某某以1元的价格卖给了申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获利255元。
2020年9月20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再次来到上班的新厂工地上,趁无人之机盗窃脚手架卡扣200余斤,被当场抓获。
经故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共计盗窃314个脚手架卡扣共计18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脚手架卡扣照片;
2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等;
3证人林某某、申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丁某某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厚宁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故城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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