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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19年4月11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刑警承安中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分别于2019年2月3日、2019年3月16日、2019年3月31日、2019年4月7日,在新乐市信誉楼商场,盗窃商场内袜子、太阳镜、化妆品等商品。经新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信誉楼被盗商品价格为1846元。王某某于2019年4月13日赔偿新乐市信誉楼百货有限公司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物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录像视频截图、调解协议及谅解书、户籍证明信、前科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玉录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新乐市。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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