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尉都村晨尧沙场内,趁无人之际,盗窃该沙场内彩钢板、白色塑料管。
2、2019年7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尉都村晨尧沙场内,趁无人之际,盗窃该沙场内彩钢板、废旧铁片。
3、2019年7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尉都村晨尧沙场内,趁无人之际,盗窃该沙场内油桶一个。
经易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22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复兴
检察官助理:孙士程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尉都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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