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捕前廊坊市安次区*****9号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126,因涉嫌盗窃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永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永清县**镇**村翻墙进入刘某某家院内,将院内停放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5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物证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威

2020年522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