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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54********,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县**现住河北省沧县****村,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4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陪护家人在沧州市**医院门诊楼6楼住院期间,趁人不备,拿走加29床住院病人丁某某放在枕头下的钱包,盗窃里面现金1100元。案发后王某某将盗窃钱款退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控视频;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丁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谅解书、到案经过及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秘密窃取住院病人钱款11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系自首,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坤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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