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4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陪护家人在沧州市**医院门诊楼6楼住院期间,趁人不备,拿走加29床住院病人丁某某放在枕头下的钱包,盗窃里面现金1100元。案发后王某某将盗窃钱款退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控视频;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丁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谅解书、到案经过及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秘密窃取住院病人钱款11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系自首,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郝坤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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