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88********,汉族,小学文化,市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街**号**号,捕前住:高碑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9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涿州市双塔区**小区焦某某家门口找到被害人放在门口的钥匙之后,进入焦某某家中进行盗窃,在盗窃未遂离开现场时,被回家的被害人焦某某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萌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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