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住深州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14日因交通事故后逃逸,被深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三千元。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深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在深州市**镇“**馒头房”购物之机,盗窃安某某红色华为P30手机一部,经认证,被盗手机价值223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满毅兵
检察官助理:杨丽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深州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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