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乡**庄**号,现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栋**单元**室,无业。曾于2009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8月29日被刑满释放;2016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上旬一天晚上, 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液压剪将被害人赵某某位于裕华区**小区**栋**单元**室的防盗窗剪开,钻窗入室窃取衣柜抽屉里放的现金2300元、玉佛一个、项链一条、第四套人民币一套、相册一本、旧钞票等物品。王某某将钱款用于自己消费,其余物品返还被害人。
2020年3月21日1时许, 王某某用棍子破坏被害人张某某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栋**单元**室的厨房窗户防盗网,进入张某某家中窃取人民币18300元。王某某将钱款用于交房租和自己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项链、笔记本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银行卡交易明细等;3.证人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以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小丽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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