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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街**巷**号。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8日被鹿泉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被鹿泉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赵进忠、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翻墙进入鹿泉区**镇**村张某某家中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逃走。

2. 2020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翻墙进入鹿泉区**镇**村姜某某家中盗窃现金70余元。

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6.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玲玲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街**巷**号。被告人王某某母亲电话:137311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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