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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930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黄骅市****村,现住黄骅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28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某某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黄骅市**厂盗窃铜块、铜片等物品,销赃得款450元。

2.2019年4月中旬一天的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黄骅市**厂盗窃铜质下角料,销赃得款330元。

3.2019年4月底的一天傍晚,被告人王某某在黄骅市**厂盗窃铜块等物品,销赃得款840元。

4.2019年5月1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黄骅市**厂盗窃铜棍、铜片等物品,销赃得款500元。

5.2019年5月下旬的一天的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在黄骅市**厂盗窃铜块等物品,销赃得款210元。

6.2019年6月上旬的一天的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黄骅市**厂盗窃铜电极等物品,销赃得款340元。

7.2019年6月25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黄骅市**厂盗窃废铁及4套模具,销赃得款1600元。

8.2019 年6月2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黄骅市**厂盗窃废铁及模具,销赃得款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3.田某某、马某某、卞某某、王某乙、曹某某、李某某、左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监控录像;6.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德锋

        闫文成

2019年12月1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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