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卢氏县。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6月4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6月10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卢氏县**镇**超市背后**摩托车专卖店门口,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姚某某停放在该店门口的摩托车盗走,经卢氏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6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华伟
检察官助理:苗 蕾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卢氏县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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