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滨检一部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111959********,汉族,高中毕业,新乡市**厂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新乡市红旗区**号**号楼**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9月1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新乡市卫滨区**路被害人陈某某24小时营业的**超市西门口,趁工作人员不备,将超市的一箱银鹭八宝粥盗走,价值45元。
2、2019年9月10日凌晨4时3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上述超市西门口,趁工作人员不备,将超市的一箱银鹭八宝粥盗走,价值45元。
3、2019年9月14日凌晨4时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上述超市西门口,趁工作人员不备,将超市的一箱椰子汁盗走,价值45元。
4、2019年9月16日凌晨4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上述超市西门口,趁工作人员不备,将超市的六瓶康师傅奶茶盗走,价值18元。
5、2019年9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上述超市西门口,趁工作人员不备,将超市的一箱山楂树饮料盗走准备骑自行车离开时,被陈某某带着民警当场查获,该饮料价值50元。
2019年9月18日,民警依法在被告人王某某的住宅搜查出银鹭牌低糖莲子八宝粥十二罐、银鹭牌薏仁红豆粥十罐、康师傅奶茶一瓶,现均已发还被害人,同日,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损失155元。2020年6月28日,经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在作案时患双向情感障碍-躁狂发作,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银鹭八宝粥、康师傅奶茶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收条、病历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
6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示意图、指认现场照片等;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作案时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 峰
检察官助理:陈素玲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乡市红旗区**号**号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4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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