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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200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河南省武陟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害人石某某停放在武陟县龙源路新汽车站对面Car邦汽车装饰店门前的三菱SUV越野车内的2780元现金盗走。

另查明,武陟县公安局从王某某处扣押763元,并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平

王  斌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全部案件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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