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83********,汉族,小学毕业,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市,住长垣市**办事处**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8月21日被长垣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盗窃,于2003年3月24日经新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30日被长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9日被长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于2013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7日被长垣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2月26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长垣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杜某某、孙某某、常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害人杜某某、孙某某、常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6月20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至长垣市**办事处**村,趁被害人常某某家中无人之际,进入常某某家中,将放在衣柜里一包内的2005元现金盗走。
2、2013年9月1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至长垣市**办事处**村,趁被害人孙某某家中无人之际,进入孙某某家中,将孙某某东屋衣柜内的500元现金盗走。
3、2014年2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至长垣市**办事处**村,趁被害人杜某某家中无人之际,进入杜某某家中,将放在西间靠墙挂衣杆上的一件衣服里的15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顿某某、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孙某某、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长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
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子娟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长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